成都市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导读:
(征求意见稿)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的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单价(元)总金额(元)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买卖双方应严格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4404.1—1996《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出卖人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合格证的检验报告。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
3、买受人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时为止。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条 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四条 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
第五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运费负担:
。
第六条 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定金 元。
第七条 结算方式和期限: 。
第八条 双方一般责任
出卖人:1、对种子质量负责,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所供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买受人。
2、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定金,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收购出卖人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提供的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应按所签订总价款的 %由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可选择退货;因此给买受人、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支付赔偿金。
2、出卖人逾期送种子或少送种子的,每逾期1日须按种子价款总额或少送种子的种子价款的数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送种子或者少送种子达种子总数 %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买受人逾期支付种子价款的,每逾期1日须按少付种子价款数额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付款或者少付款额达种子价款总数 %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买受人没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种子标签、种子包装、种子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种子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出卖人提供的种子检验报告、《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合国种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批量散装种子交易。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卖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买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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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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