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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房反悔 理由不足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1 03:34:23 人浏览

导读:

2004年7月20日,胡某在宜春信息网上发出售房帖子,自愿将其鼓楼路119号拆迁安置房出售。同年7月26日,张某与胡某签订售房协议,胡某将其鼓楼路拆迁安置房以每平方米85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共计房款91859.5元。合同签订后,胡某先后收了张某90%的购房款81859元,现鼓楼

  2004年7月20日,胡某在宜春信息网上发出售房帖子,自愿将其鼓楼路119号拆迁安置房出售。同年7月26日,张某与胡某签订售房协议,胡某将其鼓楼路拆迁安置房以每平方米85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共计房款91859.5元。合同签订后,胡某先后收了张某90%的购房款81859元,现鼓楼路商品房已竣工,胡某以其妻黄某不同意卖房,房子卖不成为由反悔,阻止张某办理房产证,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义务,张某为此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胡某2004年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第三人黄某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12月9日,经宜春市公证处公证,胡某分得祖遗的鼓楼路119号房屋。2003年,宜春市政府根据宜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决定拆迁改造鼓楼片区。同年6月30日,胡某与宜春市振兴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胡某被拆迁的房屋可置换新房面积为108.07平方米。2004年7月20日,胡某在宜春市信息网发出售房帖子,自愿将其鼓楼路119号拆迁安置房出售。同年7月26日,胡某、张某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协议约定:胡某将鼓楼路119号拆迁安置房屋计面积108.07平方米出售给张某,售房价每平方米850元,合计币91859.5元。张某首付买房款61859.5元,余款30000元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付清。协议签订后。张某当即付给胡某购房款61859.5元。2005年10月16日,再次付给胡某购房款20000元。因近二年来鼓楼路商品房增值,房价上涨,胡某便以第三人黄某不知情、不同意卖房为由反悔将其房屋出售,并阻挠张某办理房产证。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宜春信息网上公开出售房屋,是一种公示的要约行为,张某和胡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今时间长达一年多,且胡某二次收取张某巨额购房款,在此期间,胡某与黄某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第三人黄某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损害作为善意第三人张某的合法权益,胡某及第三人黄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胡某2004年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黄某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在宜春信息网上公布售房屋信息,是一种公开要约,其与张某签订售房协议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张某基于双方的协议约定,两次向胡某支付巨额购房款,从签订协议到第二次交付购房款时间长达一年余,胡某与黄某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张某有理由相信对方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黄某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张某不能成立。黄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隐瞒其夫妻关系不好的事实,不同意出卖房屋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涉及本案的房屋买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即生效。黄某以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张某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为由,认为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的良好秩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州区法院:葛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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