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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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1-06
2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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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定合同如果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实际上只是确定了价格的计算方法,而没有明确合同总价金的数量。在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如果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应当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当
合同法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
合同履行规定
合同如果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实际上只是确定了价格的计算方法,而没有明确合同总价金的数量。在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如果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应当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当事人可据此计算出合同的总价金。
如果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如果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属于价格制裁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守约方,制裁违约方,而不是
违约责任。另外,价格制裁与违约责任可以并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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