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约通知书应该给员工原件吗
导读:
劳动者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都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一般是1-3年。当劳动期满如果公司觉得该劳动者不能胜任该岗位一般不会选择续签,并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不续约通知书应该给员工原件吗?接下来一起跟法律快车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不续约通知书应该给员工原件,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不再续签,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
××先生/女士:
您和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请您在劳动合同到期当日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你的工资结算到××××年××月××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谢您在职期间对企业所做的服务和贡献!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员工签收:
签收日期:××××年××月××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再续签内。由于是公司原因不续签合同的,公司应根据你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上就是不续约通知书应该给员工原件吗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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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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