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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6 13:5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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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更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随意侵犯,因此有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律来保障着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是有含义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什么意思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为了更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随意侵犯,因此有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律来保障着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是有含义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什么意思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什么意思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效力怎么进行判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效力判断,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来确定,对劳动合同条款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4、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

  5、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

  7、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8、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9、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10、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

  11、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12、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动合同。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劳动合同法在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时候,劳动者也是需要看其法条是否适合自己的。好了以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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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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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重要依据。(二)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成果返还,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是指除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自行消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如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等,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 关于新劳动法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拓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社会保险(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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