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
导读: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约定劳动者不胜任如何处理的条款,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派遣的条件,还有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来一一介绍。
如何解决劳动者在第二家用工单位能否胜任工作的问题?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派遣的条件,其中包括可以约定劳动者不胜任应如何处理的条款。例如,由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等。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被退回,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此时面临两种选择:
一是再次将劳动者派遣至另一个用工单位;
二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没有适合劳动者的岗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给予劳动者以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不能及时将劳动者派遣至新岗位,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要解决上述困境,我们可以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当成不同的主体来分别看待和提出要求,但在权利运用上则可以把两者的利益合二为一,当成共同体看待。按照这个思路:
一是劳务派遣用工中的试用期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来共同约定。
其形式既可由劳务派遣单位在征询用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与被派遣劳动者沟通一致,然后将此意在劳动合同中和派遣协议中体现出来;也可由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方主体对此类情况作出专项约定,并明确作为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的附件,以利共同遵守。
二是被派遣劳动者如在劳动合同期间被派遣单位多次派遣的,不同的用工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分别约定试用期,且不作“同一用人单位”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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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认识是基于劳务派遣次数的不确定性。法律对被派遣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接受派遣的次数未作上、下限的规定,从而会出现在合同期限内,同一劳动者可能要面临同一用人单位和多个用工单位,如果我们仅仅按照一般的劳动关系来处理试用期,势必会损害其他用工单位的利益。
三是劳务派遣用工中的试用期期限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与被派遣的期限的长短来确定。
当被派遣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时,以合同的期限来确定试用期;当被派遣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以派遣的期限来决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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