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员工,工会有权“知道”
导读: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通知工会,这不仅是法定的程序,也是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通知工会程序”的欠缺,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2年11月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4日,杨某与公司又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08年1月22日,公司向杨某发出辞退处理意见:认定杨某与同宿舍员工熊某发生口角,并且先动手引发肢体冲突,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违反了《员工守则》中“员工之间禁止在任何时间、场所使用任何形式的过激语言、暴力行动”的规定。并决定,从2008年1月22日起辞退杨某,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
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415元。仲裁委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裁决,支持杨某的申诉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对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未将相关事由通知工会,也未在仲裁期间予以补正,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公司对于其所主张的杨某违纪行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不能成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结合杨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及应得经济补偿金,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现行的劳动法规特别强调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
(1)《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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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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