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劳动合同知识 > 为什么将事业单位第三类人员纳进劳动合同法?

为什么将事业单位第三类人员纳进劳动合同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6 02:30:00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适用范围有所扩大,特别是将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群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里。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适用范围有所扩大,特别是将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群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里。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其他人员基本上是不适用的。一般而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大多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而事业单位人员则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

业单位;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第三类是正在试行聘用制的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这类人

员的聘用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于法律调整空白。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是否把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存在较大争议。这

次劳动合同法明确地将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了调整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则适用劳动合同法,较以前相比,主要是将事业单位第三类人

员纳进来了,这样规定也是大势所趋。

当然,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还处于改革过程中,而且事业单位在经费来源、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企业不同,这使

得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也与企业有很大的差别。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对事业

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