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安排离职追索补偿败诉
导读:
日前,钟女士因不同意被安排出差,要求原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经仲裁部门审理后被驳回。
钟女士于2001年8月到某单位工作,任技术部经理,双方先后于2007年12月、2008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终止。
钟女士自2008年1月起月工资为4000元。2009年7月30日,某单位通知钟女士于2009年8月10日和其他三名员工到上海出差,期限为三个月。钟女士认为单位要搬迁到上海,这次出差实为到上海工作,不同意单位的安排。
钟女士自2009年8月10日后未到某单位工作,并于2009年9月提起仲裁申请,称其不到某单位上班的原因是单位要搬迁到上海,安排其到上海出差实为让其到上海工作,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某单位对钟女士所述不予认可,称单位安排部分人员到上海出差是正常的工作需要,且为出差人员发放出差补贴,期限为三个月,其单位没有搬迁到上海。钟女士未提交某单位搬迁到上海的有效证据。
用人单位有安排员工工作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安排的正常工作、培训、出差等任务,劳动者应当配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钟女士虽称其不愿出差的原因是因为单位要搬迁到上海,以后要长期在上海工作,但未提交证据对其说法予以证明,其请求缺乏证据,也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仲裁委对钟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侯廷卫)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07-4-27新京报26日上午,小夏和他的旧同事小殷同时在北京市一中院领到了胜诉的终审判决。此前,因为先后从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跳槽,两人被
核心内容: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节假日
案情2008年1月1日,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外来从业人员倪先生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倪先生任研发工程师,基本工资为每年3.24万元,其他报酬另定;竞业限制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