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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和劳动和不一致,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那些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5 21:55: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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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那些呢?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从劳动者的角度讲是对其有利的,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并不
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那些呢? 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从劳动者的角度讲是对其有利的,因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四种情形中,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解往往是各执一词的,实践中可能发生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为劳动者所知的情形,更有甚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之后才单方面增加或者改变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形。如果在因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三)规定而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的诉讼中,劳动者想要适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纪律的明文规定以对抗用人单位提供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证据,则要负相应的证明责任,并说服法官相信其对二者的不一致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这对劳动者有较大困难,且法官最终是倾向于单位还是倾向于劳动者是有个案差异的,这对劳动者可能有不利。所以司法解释在这点上照顾了劳动者,认定了劳动合同相应规定之适用的优先性。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讲,这个规定同样也督促了用人单位规范其内部管理,并完善劳动合同的订立制度,如不能因为拟聘用的期限短等原因就草草约定劳动合同内容,或在规章制度发生较大调整后不写入新的劳动合同,也不能因为害怕麻烦而倾向于把大量内部的规章制度都“约定俗成”化,而不形成纸面化的可以备查的材料,可见,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对于降低在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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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重要依据。(二)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成果返还,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是指除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自行消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如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等,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 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如果属于无故辞退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因该怎样签,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要特别注意下面几件事: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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