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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语焉不详“ 部分用人单位冷对劳动合同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5 19:00:55 人浏览

导读:

1月4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三天,广西科技活动周人才交流大会在南宁拉开帷幕,并创下了350余家单位提供4500多个就业岗位、万余人进场求职的好成绩。作为新年的第一场大规模人才交流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状况令人关注。招聘信息大多语焉不详
1月4日,《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三天,广西科技活动周人才交流大会在南宁拉开帷幕,并创下了350余家单位提供4500多个就业岗位、万余人进场求职的“好成绩”。作为新年的第一场大规模人才交流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状况令人关注。


  招聘信息大多“语焉不详”

  法律条文: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记者调查:

  找工作,谁不想“明明白白”?1月4日,记者逐一浏览了350家单位的招聘信息,发现一些单位的信息颇为“简洁”:“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1名,文员1名”、“南宁某电子有限公司,业务员20名,文员1名”……

  这样的招聘信息令人摸不着头脑,即使求职者排上好一阵子的队,递交了简历并坐下面试,一些用人单位也仅简单告知公司的地址、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其他的情况便以一句“日后面谈”轻轻带过。来找工作的大学生小徐也抱怨说,招聘单位不标明工作待遇和工作内容,让他根本没办法了解相关工作性质,还要一个个排队去问,十分不便。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家“简洁派”的用人单位负责人,理由也各有不同:包括生怕公司位置偏僻“吓跑”求职者、不愿同行窥视本公司详细情况等等。1月4日,记者对参展的用人单位作了一个统计,仅有47家单位在招聘信息里清楚地标明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岗位工资等情况。


  社保福利“芳踪”难寻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记者调查:

  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无疑是员工的一颗“定心丸”,可是能开出这颗药丸的用人单位却不多。1月4日,记者同样对参展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作了一个统计,仅有14家单位在招聘信息里明确表示,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以及带薪年假、培训等福利。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展位前,求职者们排起了“长龙”。这家企业的招聘信息相当规范齐全,除了详细的公司和岗位说明外,还标出了各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明确表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虽然公司位置较偏远,但许多求职者冲着规范的社保福利待遇,也愿意到公司工作。

  南宁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也颇受求职者们的好评。这家企业除了标出待遇、社保等相关信息外,还明确贴出了“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休息4天”的工作时长。南宁市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除了标明工资福利,也明确表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也清楚标明员工享有年休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和旅游等福利。遗憾的是,像这样把相关待遇大大方方拿出来“晒”的招聘单位实在不多。


  又见变味的“实习期”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记者调查:

  1月4日,南宁市某财务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引起了求职者们的议论——“实习会计2名,实习3个月,无月薪,期满后公司留用”。

  记者上前询问实习会计的工作内容,答复是“会计做什么就跟着做什么”。为何是“实习”而不是“试用”?答复是“招的是应届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要先实习”。记者再次追问,实习期满后公司能否保证录用?回答则是“看情况”。

  1月4日,自治区劳动监察部门一名负责人说,《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实习”期间是否应该获得报酬作出明确规定,但从该公司的介绍上看,“实习”的功能实际上相当于“试用”,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公司的做法,不免有做“无本生意”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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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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