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李某某应按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给付打赌所得车辆案
导读:
杨某某是璧山县丁家镇至广普镇公路边的一饮食店店主。2000年6月,被告李某某承建了从丁家镇至广普镇水泥路面的硬化工程后,经丁家镇政府同意,暂时将工程用河沙堆放于丁广路一侧以备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在其门前堆放河沙影响其饮食店的生意,曾找被告说理,但未找到。被告李某某得知消息后,于2000年6月26日下午4时许,开着自己的红旗车来到原告处问“谁在找我,有什么事?”原告说:“我找你,你把河沙堆在我饮食店门前,影响我营业,给我造成了损失,你要把河沙移开。”被告回答:“我在此堆放河沙是经镇政府同意了的,你不就是想钱嘛。”原告又说:“你有个红旗车好不得了嘛。”被告接过原告的话说:“我有红旗车又怎样?你只要叫我几声干爹,给我磕头,拜祭我,我把红旗车送给你。”原告听后,当即跪在地上向被告磕头,叫了几声干爹,并当着许多围观的群众说:“我得了红旗车,明天我请大家喝酒。”被告听后当场拒绝了交车给原告的请求,并叫上原告一同去丁家镇政府解决。后经丁家镇政府调解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当庭举证、质证,璧山县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了被告叫原告喊自己干爹和磕头,便送红旗车给原告的这一事实。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成立,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红旗轿车。
原、被告在堆放河沙问题上发生纠纷,被告在纠纷中出言不逊,恶语伤人,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但被告在情急之下叫原告喊干爹、磕头、送红旗车与原告的真实意思是羞辱原告,并非想送红旗车给原告。而原告听了被告的话后,也并非不知道被告是在骂自己,却采取不自重的自虐行为,‘想在众目睽睽之下给被告难堪,这种行为也是不对的。况且被告并未将自己的红旗车交付给原告,也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8日当庭判决: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杨某某没有提起上诉,也未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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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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