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定药品属非职务技术成果
导读:
因发明中成药“摩罗丹”而闻名的河北省中医院原院长李恩复的代理人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李恩复与其合作方河北邯郸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药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邯药公司支付李恩复20万元。
上世纪70年代末,任职于河北省中医院的李恩复提出一种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药配方,经该院内部使用后疗效显著,后逐步发展为成药丸剂,并命名为“摩罗丹”。1985年2月,时任河北省中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的李恩复以甲方的身份与乙方邯郸制药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无保留地将生产“摩罗丹”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以及临床病例资料等传授给乙方;乙方答应给付李恩复报酬费4万元并在3年内给付相应的销售提成和奖金;乙方在其产品“摩罗丹”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当年8月,邯郸制药厂开始生产并销售“摩罗丹”。1998年10月,邯郸制药厂改为邯药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摩罗丹”,但未与李恩复协商,便不再标注“李恩复验方”的字样。
2007年,李恩复以邯药公司违约为由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摩罗丹”技术成果为其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权归其个人所有;邯药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2900余万元。作为该案诉讼第三人,河北省中医院则提出,“摩罗丹”系李恩复作为医院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产生的技术成果,其成果应属于河北省中医院。
河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药品研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李恩复作为中医院的内部职工,并不必然具有研制药品的职责,中医院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摩罗丹”的研制任务进行了专门的交付和投入。中医院仅因为李恩复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对其进行了临床使用、后期验证性研究和资金投入,就主张对“摩罗丹”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河北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邯药公司立即在其生产、销售的“摩罗丹”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并赔偿李恩复违约损失20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双方均不服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李恩复在二审时称,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的报酬拟定3年”,应当理解为“暂时约定3年”,截至起诉之日,邯药公司已拖欠技术使用费2000多万元;邯药公司产品上未履行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的合同义务,已构成基本违约,合同理应解除,赔偿相应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邯药公司则称,合同签订至今已有20余年,李恩复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过后续费用,现在要求支付已超过诉讼时效,至于其在产品上未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邯药公司是否继续支付李恩复后续费用没有约定,因此,邯药公司没有支付后续费用的义务;邯药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邯药公司赔偿李恩复违约损失20万元”的判决;撤消原审“邯药公司立即在其生产、销售的"摩罗丹"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的判决。因邯药公司对于无法在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的情况没有及时与李恩复协商变通标注的事宜,作为补救,邯药公司应再向李恩复支付20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客户之所以对我们的服务满意,是因为有专业对口的资深律师来办案,门门通不如一门精;客户之所以认为我们的收费合理,是因为有专业的团队来服务,是规模提高了效率。非职务
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及权利归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开发者
案情王风(化名)是某大学生物系教授,2005年,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取得一项技术成果,该成果被某生产厂家利用,产品市场销路很好。王在该项技术研究过程中曾
哪些技术成果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并主要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