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和“中止”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
导读:
具体到合同效力上来,两者更不能混为一谈。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终止,合同法有专门的一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也即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不是中间停止下来,也没有恢复的可能性。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关于中止,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69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显而易见,这里的“中止”是中途停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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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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