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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合同如何行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8 07:50:04 人浏览

导读:

合同的签订是可以进行相应的解除的,这个合同的解除有着约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的,这两种不同的解除在行使的时候就是有着不同的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约定解除合同如何行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的签订是可以进行相应的解除的,这个合同的解除有着约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的,这两种不同的解除在行使的时候就是有着不同的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约定解除合同如何行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约定解除合同如何行使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具有该项权利。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解除行为生效,合同解除。有些当事人可能在解除条件中附“期限”,这种期限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二、合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3款)。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5条第4款)。

  三、合同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约定解除合同如何行使的全部内容。合同解除的进行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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