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人员身份成谜,如何举证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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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否认签收人员系其工作人员时,对方当事人如何举证
案例:
李某称某劳务公司2010年承接北京市海淀区某产业基地建筑工程,李某于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9月10日间,多次为某劳务公司往工地上送水泥,单价每吨285元,合计170吨,每次送货由某劳务公司张某、王某、孙某签收,后某劳务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尚欠货款30620元未付,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律师评析:
在开庭过程中,某劳务公司拒不承认接受过部分水泥,并声称张某并非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认为张某所签收货单与劳务公司无关,不应由劳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对于某劳务公司的主张,办案律师在开庭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了某劳务公司在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以及北京市建筑业管理中心备案人员名单,均显示张某系某劳务公司的员工,同时,办案律师还提供了部分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张某是某劳务公司的员工,某劳务公司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系某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的行为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判令某劳务公司支付30620元货款及利息。
办案律师提示:
在不规范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一般都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而是直接采用供货单、结算单、收货单的形式,由直接交接的人员签收确认,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当事人很可能对签收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提出质疑,并予以否认,特别是签收人员已经不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该单位更是矢口否认,给对方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对此,一般可以要求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交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对方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也可以申请法院到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提供相关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从而保证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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