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如何请求调整违约金
导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解决违约金调整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个关键点要解决。第一就是,当事人可以以怎么样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调整?是另行起诉,还是提出反诉,还是直接在抗辩中提出?第二个就是,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是依据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针对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要求调整违约金进行的规定。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当事人调整要求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没有统一做法,有的法院认为以抗辩的形式提出即可,而有的法院要求以反诉的方式提出,现在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以这两种方式提出均可。其中,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而以抗辩的方式就更为简单了,只要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就可以。
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主要是界定了何为违约金过高。即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违约金的裁决并非一定是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同时该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并没有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话,那么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进行调整,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