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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逾期支付后果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01:4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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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通信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但从2006年年底开始,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06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电缆若干,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30%,余款60天内付清等相关内容。2007年2月5日、200

  案例: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通信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但从2006年年底开始,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06年12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原告购买电缆若干,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30%,余款60天内付清等相关内容。2007年2月5日、2007年3月23日、2007年4月27日、2007年6月7日,被告又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类似内容的《购销合同》。

  上述购销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交付货物,但被告没有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货款。2007年10月18日,经对帐,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1997元。然而,被告至今仍没有还款。为此,原告特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即时归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1729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981.1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要求判决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判决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欠款数额无异议,同意还款,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依据。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确认,2006年12月28日、2007年2月5日、2007年3月23日、2007年4月27日、2007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若干,货到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30%,余款60天内付清。2007年10月18日,被告对帐后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1997元。2008年2月3日,被告支付货款4700元,余款117297元至今未付。但是,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化款利率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拖欠该笔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货款利息损失,本院将依法酌情予以裁判。

  最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拖欠的货款117297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17297元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只要不违约法律规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如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本案的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拖欠的全部货款是正确的,但是驳回原告要求按照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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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逾期有什么法律后果:(一)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四)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本院许可。证入到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七)新的证据的提供期限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化;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八)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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