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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劳动地位应明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23:09:54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法律对他们能否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此类纠纷的判定也是见仁见智。有关专家呼吁大学生的劳动地位亟待明确大学生打工遭遇官司大学生是法律意义上劳动者吗?他们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导读]: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法律对他们能否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此类纠纷的判定也是见仁见智。有关专家呼吁———大学生的劳动地位亟待明确

  大学生打工遭遇官司

  大学生是法律意义上劳动者吗?他们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人认为,根据《劳动法》只要他们年满16周岁理应是合法的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现实中事情并非这么简单,请看一个案例———

  2010年2月,邢台某实业公司与在校四年级女大学生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在公司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工资每月1300元,期限为1年。2010年4月,学校通知张某返校准备论文答辩,此时,张某很为难:离开公司,就会违反合同,得罪公司;不回校学习,就会耽误学业,拿不到毕业证书。经过一番考虑,她还是选择了不辞而别,回到学校。想不到这一举动竟引起一场官司。

  公司认为,张某擅自离职,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要求张某向其支付招录费用、培训费、解除合同违约金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

  今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此案进行了裁决,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张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某实业公司的劳动仲裁请求。

  观点一:大学生是合法劳动者

  此案虽然不大,但却具有典型意义。据了解,目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或节假日时间到社会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很普遍,由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法律上对有关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此类纠纷的判定结果往往截然不同。“我主张未毕业大学生是合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力说,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现役军人、保姆、公务员序列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等排除在劳动权利义务主体之外。但没有排除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说,没有被排除在外的劳动者,只要符合《劳动法》关于年龄条件规定就应依法享有劳动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并由此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未毕业大学生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本案件中张某进入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双方签订的合同又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因此应确认张某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张某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观点二:大学生非法理上的劳动者

  与上述观点不同,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裴金霞表达了她的看法。她说,尽管现在普遍存在大学生在未毕业之前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与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劳动中,但不能就此就认为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确,如果仅从年龄上来讲,大学生一般都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条件,但实质上大学生在未毕业前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然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否则,就不能正常毕业,也就是说他仍受着学校的管理,未终止学业之前他是教育关系的一方。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大学生排在劳动者之外,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却明确把在校生排在劳动者之外,对这一条,人们应该理解为:只要是在校生,不管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均不应该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上述案例中劳动仲裁部门的判决正是基于此。

  需要说明的是,未毕业的大学生虽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后应适用《民法》、《合同法》等,而不能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

  专家呼吁:立法明确大学生的劳动地位

  不难看出,正是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导致目前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审理面临“法律尴尬”。由于该法条不够明确,没有对“勤工助学”作出明确定义,只规定了在校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签订合同的该怎么办,没有明确说明,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为借口否定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为此,我省有关法学专家建议,国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在校大学生的劳动地位和劳动权益,撤销或修改原劳动部的这条规定,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或大学生利用法律的空子损害对方的利益,也有利于引导大学生提前就业,分流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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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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