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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00:10:22 人浏览

 

   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法院该如何认定该清偿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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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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