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处理
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法院该如何认定该清偿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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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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