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债权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第三方对被告的债务提供担保,原、被告和第三方为此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院以调解书方式确认的,该第三方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方加入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只要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合法,担保行为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当赋予由清偿债务的主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的规定,裁定该第三方为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方在原、被告诉讼开始后方提供担保,担保之债发生于原告起诉之后,在原告起诉时尚不存在,因此,不宜列该第三方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该条规定,该第三方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的法律特征,可以列为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其送达调解书,受生效调解书法律效力的约束。如果未列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该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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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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