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更改借款合同后再借款责任谁担
第三人更改借款合同内容向原告陈某借款4500元,是一种典型的冒名借款行为,该合同是冒名借款合同。冒名借款合同并非无效,法院也不能轻易确认其无效,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原告陈某是依据修改后《借款合同(及借据)》借给邱某4500元,如果将该《借款合同(及借据)》确认为无效,那么,原告主张4500元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这种冒名行为的处理,是确定冒名行为对被冒用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确定行为的真实主体,即对名不符实还其实。案外人邱某用拾到的已终止作废的《借款合同(及借据)》进行更改,其更改后的内容不是被告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林某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被告林某也没有使用该借款。而案外人邱某不仅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事实上也使用该借款。故邱某有承担该4500元的还款责任。据此,原告陈某与邱某新的借贷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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