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中抵销规定
导读:
权利转让中抵销规定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并不是所有二人互有债务时都可以抵销。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
(1)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权的存在是抵销的前提,而且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不成立或者无效时,抵销就当然不得发生。(2)双方
所负的债务,其给付种类必须相同;或者虽然其种类不同,但双方就此已经达成一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虽然给付种类不同,但是当事人仍然愿意就此不同给付之间进行抵销,法律也应当允许。(3)
必须是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通常只有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债务人清偿,从而实现债权。如果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损害债务人的期
限利益,这显然不合理。(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例如,不作为的债务依其性质不得抵销。
司法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第83条时,应当结合上述抵销的要件加以全面综合考虑。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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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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