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法律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导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合同法》第107条明确将严格责任原则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
(1)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追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应更严格。
(2)由于不履行和免责事由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实行严格责任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外,在严格责任下,使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互为因果关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
(3)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当然,实行严格责任,并非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就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还应结合免责事由综合考查。若违约方具备免责事由,则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