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气短斤缺两缺一赔十 合同文本询意见
导读:
《上海市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征询意见
晨报讯 如果供气站供应的瓶装液化气短斤缺两,将按缺一赔十标准赔偿;残液重量超过规定标准,按超一补一标准补偿。市工商局与市燃气行业协会联合起草的《上海市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已在网上向社会征询意见。
目前,本市瓶装液化气用户有200多万户,其中绝大多数分布在沪郊地区。如果瓶装液化气用完后,居民要自己搬去液化气供应站调换,其中不少老人或平时工作较忙的
年轻用户,就选择出钱请供气站人员上门调换。由于以前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有的供气站出现瓶装液化气短斤缺两或残液重量超标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用户利益。《示范合同文本》意见征询稿对供气站服务作了多项约定。如供气站应在约定的时限内送达;供气站点确需关闭的,应妥善安排用户继续用气,并提前30日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户;遇液化气价格调整时应当公告;液化气送气服务费,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供应的液化气质量和充装重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示范合同文本》意见征询稿还规定,供气站应当24小时接受用户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处置。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液化气的,应事先告知用户,并免收当次的送气服务费。由于供气站的原因造成液化气事故,给用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供气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见征询稿也规定了用户的义务和责任。用户不得倒灌液化气和倾倒液化气残液,不得损坏钢瓶瓶体、铭牌和电子标签等部件,不得涂改瓶体专有标记,不得调换非供气站的液化气钢瓶,不得改变用气性质。
沪上瓶装液化气用户如对征询稿有修改意见,可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20日,在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的“网上征询”栏目中提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车用燃料低硫化国际研讨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6-17生效日期:2005-06-17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
目前饮料瓶口密封卫生标准空白,瓶盖存在设计缺陷胶瓶装饮料一直以其良好的储存性能与反复使用性吸引着消费者,不少人甚至将饮料的胶瓶(PET瓶)用于存放日常调味品,但
桶装水方便卫生,赢得不少人青睐。可一些营养师指出,目前桶装水品牌较多,鱼龙混杂,消费者一定要选有QS准入标志的产品。购买时还要仔细检查生产日期和桶盖上的标签是否
《上海市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征询意见晨报讯如果供气站供应的瓶装液化气短斤缺两,将按缺一赔十标准赔偿;残液重量超过规定标准,按超一补一标准补偿。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