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合同采矿石 聚众哄抢被判刑
导读:
不按照签订合同的界定范围挖掘煤矸石,六名被告人近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05年4月,华蓥市某镇一村村民代表与驻地煤矿就挖掘该矿焦场的煤渣及矸石一事经协商,约定该村可以开挖原煤矿遗留下来的废煤渣及矸石到指定地点,并对采挖范围、安全、回填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该村组织人员在协议范围内挖掘煤渣及矸石。2007年2月9日,该村将煤矿焦场界定范围内未挖完的煤渣及矸石以竞标的方式承包给本村一村民周某,承包期限为一年,并对挖掘的四至界限范围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周某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当日又与本组村民刘某、向某、贺某、王某、许某签订了利益同等、风险同担的合伙协议。2007年4月,煤矿与该村就收回煤矿焦场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该村与仍驻焦场的业主所签订的合同一律自行作废,由煤矿给该村青苗补偿及困难扶助等。 2007年4月5日后,周某、刘某等继续组织汽车、挖掘机对煤矿焦场原承包协议范围内的煤矸石进行挖掘、出售。2007年12月中旬左右,六被告人开始超越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地域界限,组织汽车、挖掘机等器械、人员在煤矿焦场中部采挖煤渣及矸石并出售,镇政府、派出所、该煤矿先后派人予以阻止均未果,后煤矿在焦场设置警戒线、警示牌并派驻守护人员进驻焦场守护,仍未能阻止六被告人的采挖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该煤矿的财产权利,且数额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聚众哄抢罪,遂对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及罚金并适用了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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