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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到位 赔偿损失一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09:40:15 人浏览

导读:

晚报讯(特约记者孙国华通讯员黄桂香)11月9日,记者从来凤县工商局获悉,经销商江连夫因山东省某某内燃机有限公司砖机厂履行合同不到位,获得1万元赔偿。近日,来凤工商部门接到经销商江连夫的投诉,称其2008年11月2日购买了山东某某内燃机有限公司砖机厂生产的某某牌

  晚报讯(特约记者孙国华通讯员黄桂香)11月9日,记者从凤县工商局获悉,经销商江连夫因山东省某某内燃机有限公司砖机厂履行合同不到位,获得1万元赔偿。

  近日,来凤工商部门接到经销商江连夫的投诉,称其2008年11月2日购买了山东某某内燃机有限公司砖机厂生产的“某某”牌免烧砖机4台,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书,目前已售出2台,厂家未履行合同,未派人安装调试,又没有该砖机的配件,造成江连夫售后与客户产品服务不到位,剩下的2台江连夫都不敢销售。

  接到举报后,来凤县执法人员迅速赶到江连夫销售给客户的砖厂进行调查。据了解,客户自己安装后,一直无法正常生产,且无同厂的配件更换,都是江连夫提供另外厂家的配件,有的配件不配套,江连夫只有自己加工配件提供给客户。江连夫在给客户提供配件和服务的同时,自己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他多次与厂家交涉无果。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山东沂南某某内燃机有限公司砖机厂业务员取得联系,要求其到工商部门接受调解。经过工商部门与厂家的多次交涉,厂家同意给来凤县经销商江连夫造成的损失补偿1万元,并派人来安装调试,且提供厂家的配件,同时承诺将长期履行产品订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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