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购房同样无奈!
导读:
冲着一家知名开发商去购房的谭律师,如何也没想到,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竟遭遇了传说中的“霸王条款”。10月29日,谭律师对记者说,他据理力争数日,还是扭不过开发商的大腿,被迫签订了这份带有“不平等条款”的合同。
产权办理日期长得离谱
谭律师9月30日向开发商交付了定金,随后准备于10月7日签订合同,但他自己看了合同后,非常不满,他向记者出示了这份合同中的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开发商在空白处填写的数字竟然是“365”。
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沈阳市消协早在2005年解释购房霸王条款时,就将“15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列为其中之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表述为“出卖方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5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将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消协即认为其为霸王条款。
据消协负责人介绍,对于购房人办理权属证书的期限,《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商品房交付或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而开发商自己规定的365天,则比霸王条款还要“霸王”。
违约赔偿金低得离谱
更让谭律师无法接受的是,在“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壹十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购房合同中关于此项的规定数额为万分之一,但该开发商却自己在数字前面加了个“十”。关于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设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标准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徐静波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超过30%的为过高,同样可以理解为低于30%的,为过低。谭律师签订的这份合同,违约金设定远远低于30%,可认定为不合理赔偿,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裁决,法院可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判违约人承担责任。
开发商拒绝修改合同条款
谭律师自己是法律工作者,对相关的不合理条款心知肚明,他向售楼员提出修改合同条款。结果数日后,售楼员通知他,修改合同条款不可能,购房者要么签合同,要么退房。而一旁的工作人员则劝谭律师:“别的律师在我们这儿买房都不挑理,你别太认真了,这样活着太累。”
谭律师认为开发商非常可笑,明明是“霸王条款”,却还能理直气壮?但谭律师急于购房,不得不“被迫”签订了这份合同。不过,谭律师表示,一旦出现纠纷,他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修改不合理条款,并给予适当赔偿。
记者了解到,目前,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或多或少都有不公条款。谭律师说:“即使我发现了不合理条款,但开发商就是不改,想买房就必须要签这不平等条约。现在的房地产市场,购房者仍然脱离不了弱势群体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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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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