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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状告工行31日不计息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04:4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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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京华时报报道,发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中未计算大月31日的利息,储户段某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法院。昨天,以该行为符合行业习惯为由,朝阳法院一审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为同一天计息的做法,是银行业的交易习惯

据京华时报报道,发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中未计算大月31日的利息,储户段某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法院。昨天,以该行为符合行业习惯为由,朝阳法院一审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为同一天计息”的做法,是银行业的交易习惯。此外,一年按360日计息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依据这一规定,段某提出的“工行少付他105.86元利息”的诉讼主张,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一审驳回。

  判决也同时指出,计息规则是储户选择哪一家银行及该银行哪一种储蓄方式的重要参考因素。虽然工行在自己的网站上和印发的宣传页上,都已经说明了“通知存款业务”将“按照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但却没有对31日是否计算利息做出明确的说明。

  判决据此认定,工行发布的涉及计息规则的公告,因其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属于没有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对双方争议的产生有一定过错。据此,该院判决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负担本案80%的诉讼费——计40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显东在肯定了法院司法建议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判决结果的些许失望——“判得有点胆小”。

  据悉,此案开庭时,法院曾在庭后请来有关专家对案件焦点进行论证,李显东教授也是与会者之一。他认为,法院将31日不计息认定为是交易习惯,忽略了其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因为合同法中有“在双方有两种以上说法的时候,应选择有利于弱者的说法”的规定。

  李显东还表示,法院在驳回段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又判决银行承担80%诉讼费,是存在矛盾的。“这是一个新型案件,法院在判决上有其难度和压力。”李显东称,虽然法院的判决有其道理,但还是“判得有点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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