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
导读:
按揭借款一般是出现在贷款当中,是对于贷款的一种还款方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假按揭借款合同这个特别情况,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假按揭合同的效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规定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其一,银行不知情的具有真实签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由于开发商和借款人的真实意图不在于购买住房,而是帮助骗银行贷款,因此开发商和借款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此规定,该种借款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银行行使撤销权之前,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实务中,银行为了自己的债权利益,一般不会行使撤销权,可以认定该类按揭合同是有效合同。
其二,银行知情的具有真实签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没有购房意图而不禁止发放贷款甚至还帮助操作“假按揭”贷款,对此类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串通”在本质上讲是一种“双方互相沟通、达成协议的过程”,从合同自由的原则出发,在没有其他违法因素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借款人和开发商对“假按揭”的事实明知但都愿意承担此后果的,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所以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另外,银行由于明知借款人的欺诈意图,所以,银行不是善意相对人,其不得以受到欺诈为由,作为受损害方变更或撤销。
其三,开发商伪造借款人签名的“假按揭”合同的效力。由于借款人根本不存在即借款合同主体不存在,故
此,无论银行对于“假按揭”是否知情,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均应该是无效合同。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在担保合同另行约定,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有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可以有效”,那么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就可以有效。
同样,对于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也请参考上面的法律规定。
假按揭是一个风险转嫁过程,开发商通过假按揭,提前收回成本,变现利润,把包袱和风险悉数丢给银行,自己进退自如,完全占据主动。由于房价估值越高,假按揭从银行套取的资金也就越多,开发商自然倾向于提高价格。
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未有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结,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
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
银行信贷人员与企业串谋,所定售的房价水分大,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为外来民工,或由开发商一手包办,或由包工头一手包办;
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采取这种假按揭的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款,而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规定假按揭借款合同的效力的全部内容。假按揭合同其实也就是利用一种信息不对等作出的一种欺诈行为。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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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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