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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4 21:45:30 人浏览

导读:

过去的十多年是中国大发展大建设的时代,城市的扩张速度达到了巅峰,建筑工程非常的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工程款拖欠纠纷,造成了很大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解决工程款纠纷,因此国家就立法给予工程价款优先权,那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由法律快车小编来回答。

  过去的十多年是中国大发展大建设的时代,城市的扩张速度达到了巅峰,建筑工程非常的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工程款拖欠纠纷,造成了很大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解决工程款纠纷,因此国家就立法给予工程价款优先权,那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由法律快车小编来回答。

  一、工程价款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合同法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批复,可以看出工程款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工程款优先权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效力。工程款优先权不仅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效力,而且还具有优于抵押权的效力。

  (二)工程款优先权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与民事主体的意定权利不同,承包人只须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就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无须与相关的义务主体达成合意,即无须发包人同意就对所承包的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三)工程款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的权利。按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优先受偿权不以登记为其成立要件。]即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无须权利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也无须以登记的方式为公示。无须公示即可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效力,是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

  (四)工程款优先权的享有、行使附有条件。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可以折价或拍卖。学界通常认为“建筑工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学校、军事设施等具有公共利益或国防利益的建筑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宜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只能就可以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2、承包人对消费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买款项的商品房工程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3、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须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超过此期限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丧失胜诉权。易言之,并不是所有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的承包人都享有优先权,工程款债权只有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后,其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

  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条例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项的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讼时效有关的相关规定。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一个顺应时代的产物,主要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方或者承包人的权益。此外,也间接的保证了工人的工资问题,一举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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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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