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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依据发包方委托对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7 09:2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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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4年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贸中心与商建总公司于1996年4月25日签订《关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期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协议

  山东世界贸易中心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4年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贸中心与商建总公司于1996年4月25日签订《关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期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的协议》约定,由世贸中心物业部预算科和商建总公司下属建设监理公司现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世贸中心一期工程预决算审核,J、组。审核小组的主要工作是世贸中心一期工程已建成工程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预决算进行复核,向世贸中心、集团总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征得领导的原则同意,与施工单位面对面的核对,直至双方认可,并整理、调整工程预决算,双方签字盖章。世贸中心与监理中心于2001年2月6日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审核工程结算。上述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是,监理中心从年起即与世贸中心共同对中建八局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世贸中心对监理中心的审核工作予以认可,并在部分<工程审核决算书》中签字盖章,监理中心实际上承继了世贸中心委托商建总公司进行的工程款审核工作。上述两份审核协议约定的内容表明,监理中心按照世贸中心的委托及授权,协助世贸中心审核中建八局提交的工程决算书,并非作为专业鉴定单位独立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审计工作。监理中心这种有偿协助工程款结算审核的经营活动,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监理中心按照世贸中心的委托,将双方的审核结果形成<工程审核决算书>,并提交中建八局。中建八局在该《工程审核决算书>上签字认可,该<工程审核决算书>即对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产生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监理中心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组织质证,世贸中心没有提出正当的理由及充分的依据否定上述<工程审核决算书》的真实性及确定的工程款数额的准确性,一审法院以监理中心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的依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世贸中心上诉认为监理中心的审核只针对集团内部,属于内部的审核。监理公司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参加审计的人员未取得相关专业鉴定的资格,故而认为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世贸中心与中建八局工程承包部签订的10·26合同虽然约定,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审定值扣除世贸中心已经付给中建八局的工程款差额为准,但没有明确具体的中介机构,该结算条款约定不明。双方在本案诉至一审法院前,没有约定委托或者共同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具体中介机构进行工程款的审计工作,以完善合同约定不明的结算条款。故10·26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不具备履行的条件。世贸中心上诉称,其在2001年6月28日委托正‘源会计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该会计事务所在2003年4月3日出具《基本。’一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在该审核报告中所附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书中,中:
  建八局负责人员签字予以认可,说明中建八局认可世贸中心委托正源会讨‘所进行审计,并参与了审计工作。以上事实证实双方已实际履行了10·26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世贸中心委托正源会计所进行审计,是单方在10·26合同签订前进行的委托,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中建八局知道委托正源会计所审计的事实并予以认可。《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正源会计所在一审诉讼期间出具的,中建八局未在上述审核报告中签字,一审庭审中中建八局对该审计报告并不认可,世贸中心提供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足以证明中建八局与世贸中心已实际履行10,·26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世贸中心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通过实际履行弥补了10·合同中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其要求继续履行10·26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监理中心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书>具有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证据的法律效力。世贸中心主张本案应继续委托正源会计所进行审计或由二审法院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准许。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工程)约定,按合同期竣工(考核指标为合同期加上顺延工期),世贸中心付给中建八局万元作为抢工措施费及工期奖,如不能按期完工,取消抢工措施费及工期奖,工期奖分段预支。以上约定表明,中建八局取得工期奖的前提是在合同期内竣工,但中建八局并未在合同期内竣工,故中建八局取得工期奖的条件尚未具备,无权向世贸中心主张工期奖。世贸中心预付的110万元工期奖应折抵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中建八局未在合同期内竣工的事实,却判令中建八局有权取得世贸中心已支付的工期奖,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应予纠正。世贸中心认可拖欠中建八局工程款及其应支付中建八局逾期付款滞纳金的事实,一审法院以中建八局在监理公司出具的最后一份《工程审核结算书》上签字的次日作为世贸中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相符。
  世贸中心提出一审判决确定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不妥,但没有提出纠正该起算时间的充足理由及证据,故对其认为应纠正一审判决确定的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起算时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世贸中心称一审法院没有相应顺延举证期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其诉讼权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
  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100页。
  本案判决主要涉及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提交的决算报告,发包方委托第三人对该报告进行审核,第三人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意见书》,在承包方对该《审核意见书》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能否将第三人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作为认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决算工程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一般约定承、发包双方自行完成工程款的决算工作。但也存在发包方没有相适应的工程款决算的审核能力,而委托第三人协助其完成工程款决算工作的情况。这一委托中,第三人不是作为专业的工程款审计部门,独立完成工程款决算的审计工作,而是运用其专业力量,协助发包方的工作,完成的审核工作视为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供的决算报告的审核,属于发包方的内部审核。第三人就其审核工作对发包方负责。当发包方授权或者委托第三人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工程款决算审核工作时,第三人依据发包方的授权,代表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款的决算工作,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视为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决算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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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 甲方拖欠工程款几年不付的,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甲方拖欠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或以其它方式所约定的应该付款之日起二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在这二年中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且甲方在诉讼中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可采取诉讼的方式,具体来说:1、诉讼时间的掌握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2、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1)准确选择被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3)诉讼请求的范围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等。建议施工方遇到拖欠工程款的,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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