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处理保险合同争议
导读: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交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二、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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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也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属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申请再审。
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法院有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应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形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但不影响第二审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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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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