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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6:04: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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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难免会发生小曲折,那么在当事人一方过失造成的损失...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难免会发生小曲折,那么在当事人一方过失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必须是在缔约过程中

  如果合同成立,互负权利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追究违约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此时间界限应以合同生效为准,合同未成立之时的损害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没有疑问,但有时合同虽成立,但离生效还有一段时间,抑或虽成立但缺少生效要件而未生效,此时所生损害亦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概言之,凡在合同权利义务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害责任,均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2、必须当事人有损害行为,违反了先契约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违背先契约义务,即使对方有损失也无需承担责任。至于先契约义务的具体内容,如前文所讲,不再赘述。

  3、必须造成对方损失

  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弥补损失为宗旨,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必须要件,无损失即无赔偿。

  4、缔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时必须有主观过错

  这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过错是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它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它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时通常只强调谁在缔约上有过错,而不太重视损害的直接促成过程。我们知道,缔约上过失行为本身一般都不直接产生损害结果,它往往还得借助受害人的信赖行为而发生。

  5、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三、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债务主要为约定义务,核心是给付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违约责任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故两者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是不得侵害权益。只要人们未以其积极的行为去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原则上就不负责任。换个角度说,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注意,是社会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其程度不是太高,否则,便会阻碍人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不利于积极进取。但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人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为成立乃至履行合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

  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课以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负有作为的义务才算达到要求,即应负互相协助、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项义务。

  就是说,应以有别于侵权责任的制度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这个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该承认,在法国、德国等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上,在特殊情况下,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缔约过失场合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缔约过失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五个要件,缺一不可,这样才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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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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