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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属证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2 05:2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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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7年10月,原告王某以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一套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卖给被告孙某,双方约定待将来办理产权证后,由王某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孙某承担。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孙某向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居住至今。20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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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7年10月,原告王某以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一套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卖给被告孙某,双方约定待将来办理产权证后,由王某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孙某承担。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孙某向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搬入该房居住至今。2010年10月13日,原告王某以签订合同时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将孙某诉诸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退房退款,恢复原状。被告孙某则认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原告看到房价大幅上涨才想毁约,主张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歧】

  无权属证书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交易时,均已明知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原、被告间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立法目的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不是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第37条在性质上属管理性禁止规范,非效力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原、被告间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而不是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规定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有明确区分,所以不能以物权未发生变动否定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且卖方的毁约行为在法律上也找不到合理的依据。2、《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不能仅因出卖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因为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因此不能简单认定该合同无效。3、该案中,原告因为利益的驱使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认定该合同无效会严重损害合同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危害交易安全和诱导诚信危机。因此,笔者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法律保护。

  作者:上高县人民法院 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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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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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分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3.质量要求;4.包装方式;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7.结算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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