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幼儿园收取天价物业费 法院判决"3元变0.35元"
导读:
因幼儿园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物业费过高,一直拖欠被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物管公司状告惠景幼儿园讨要物业费案。
法院在充分考虑小区内幼儿园公办、公益性教育设施和物业的特殊性质,尊重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将合同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月每平米0.35元收取,使原来每月约15000元的物管费降至1740元。
惠景幼儿园位于惠景城物业小区内,使用面积为4970平方米,佛山市建设局为产权管理人。2004年11月20日、2007年9月1日物业管理公司与惠景城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35元收取,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元收取;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3元收取。惠景幼儿园属非住宅物业,故按照合同应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3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14910元。物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惠景幼儿园立即支付拖欠的16万元管理费及滞纳金。一审法院受理后,遂以惠景幼儿园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物业管理费,遂判令幼儿园支付欠缴的物管费及滞纳金共13多万元。
惠景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该案上诉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幼儿园物业管理收费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了解到全市幼儿园的物管收费均在1元以下,3元确属罕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景城小区是佛山市政府直接投资的安居工程,该小区依法成立了惠景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分别与于签订的两份《惠景城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范围内业主及相关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作为该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而从惠景幼儿园自身的发展、小区教育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物业公司主张每月应缴物业管理费为14910元,即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3元标准计算的收费标准对于小区内公办、公益性质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物业而言显属收费过高,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调整。
且惠景幼儿园与该小区内多层住宅类物业,均为多层建筑物,其所需提供的管理服务事项、成本相仿,故法院酌定惠景幼儿园的物业管理费应按多层住宅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35元收取。今后,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经合法程序调整的,幼儿园物业应缴的物业管理费亦应随之调整。根据此标准,惠景幼儿园目前每月应缴的物业管理费为1739.50元(4970平方米×0.35元/每月每平米)。惠景幼儿园从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所欠物业管理费应为15655.50元。至于城南置业公司主张该期间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000元,法院予以准许。法院遂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正确,但是没有全面考虑小区内配套的公办、公益性教育设施和物业的特殊性,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审查确定上诉人惠景幼儿园应付的合理物业管理费,裁处欠妥当,遂改判将每平3元的物管费降为每平0.35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为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公共财产的行为无效,所以,业主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合同义务,但业主负有承担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义务。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即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
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