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93.6平方米用房 业委会告倒开发商
导读:
坐落在上海市巨鹿路上的“四方新城”业委会,为争小区内两处面积分别为59.33平方米和34.29平方米的房屋归全体业主,把该商品房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四方新城”9号底层房地产信息登记为物业管理用房两处商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59.33平方米和34.29平方米),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另开发商向小区业委会支付4年半时间,每月为1000元的房屋使用费。
由开发商建造的“四方新城”小区商品房,于1999年5月下旬开始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其中小区9号商品房底层房地产信息登记为物业管理用房两间,由开发商作为对外车位租售处使用至今。“四方新城”业委会于2005年5月10日成立备案登记,2008年11月20日现任业委会改选登记备案。之后向开发商主张交付物业管理用房及支付1999年6月起至今的使用费。
2009年5月底,“四方新城”业委会向法院起诉称,该小区住宅项目于1998年竣工,1999年6月核准登记。在小区9号一层由面积约93.6平方米的两处房屋,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上述物业管理用房,却一直由开发商占有至今,虽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要求腾退,一直遭到拒绝,遂要求判令开发商腾让上述两处房屋,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并支付腾退前以每月1000元标准的房屋使用费,该使用费起算日从2005年7月10日起计算。
法庭上,开发商辩称系争房屋属开发商名下的产权房,根据90年度的规划要求根本不需要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现开发商名下这两间房屋虽然登记名义为物业用房,但真实用途是开发商用于物业(房屋)经营管理的房屋,并一直延续使用至今。且开发商将小区交付业主后,实际也提供了物业管理场所,认为系争房屋权利属于开发商所有,不同意交还,也不同意支付使用费。
经审理查明,在“四方新城”9号商品房规划首层管理室和物业管理室各一间,经图纸比对即本案业委会诉争的两间房屋。该小区交付后,日常报修、物业费收取、保安等日常管理场所分设在小区内1至3号楼底层大厅的共用部位,物业管理办公室目前设在巨鹿路568弄2号楼地下室。
法院认为,“四方新城”9号商品房在项目规划报批过程中,将系争房屋配置为物业管理和管理房,项目竣工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始登记时,公示信息亦是物业管理。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置的标准提供管理用房,向全体业主交付上述公示登记的物业管理用房。现“四方新城”业委会之诉符合法律规定,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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