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定金合同一定要谨慎
导读:
签订定金合同一定要谨慎。昨日帮一个朋友写了个起诉书,由于平时主要是从事非讼方面的业务,诉讼这方面经验不是很足,但也代理过别人打过官司,写个起诉书对我来说不是什么难事,但这次的起诉书真是让我伤透了脑筋,仅酝酿思考翻法律找依据就用了3天。
事情其实很简单,就是朋友定购了房子,交了大额的定金,然后又不想要了,就没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他和开发商签署的认购书中专门有一条约束这种情况,其上约定“买方已阅读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就合同条款已协商一致,如买方以不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或以就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为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我这朋友当时受开发商撺掇都没仔细看认购书的内容,就在这霸王认购书上毫不犹豫的签字了,但是谁又能预料到以后的事情,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又不想要了,按照他亲自签名的认购书定金是不予退还的,在民法上,”意思自治“是至上的,既然你在认购书上签字,就表明你认可认购书上的所有内容,以后针对所有关于认购书上涉及的纠纷都是按照当初认购书上约定的内容处理,更被动的是朋友在退订书的退订理由一栏注明的原因是自己方面的原因,不是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这让对方牢牢掌握了证据,打官司都不是那么容易了。
其实法律上对我朋友这种情况还是有些许保护的,已经交了的定金要退也能退回来,只不过退定金的理由一定要是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这个理由是不能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理由,所以开发商应该退定金。
可是我朋友已经在“买方已阅读了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就合同条款已协商一致”的认购书上签字了,就表明他与开发商对合同条款已达成了一致。我写的这个难啊!要想起诉,只能不讲理了,于是我靠到了格式条款的规定上,由于排除了买方的主要权利,主张此条款无效,还有开发商售楼广告及新闻发布会宣传内容至今没有实现,还有给朋友出具的定金发票上写着“认购款”而不是“定金”,所以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云云,反正通篇都是看似无理实则有理或看似有理实则又无理的理论,估计法官看了会晕地!
说了这么多,估计很多非法律界朋友可能看不明白,不过没关系,只要记住:签合同时最好能在定金条款上往自己有利地方面跟开发商协商,另外一定要仔细看合同条款,拿不准的话就咨询身边的法律朋友。
最关键的是,如果交了定金还没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又不想要房子了,那就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上和开发商摆嗤,提出无理要求都行,反正要达到双方对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目的!这样,按照现行规定和习惯,开发商是应该退定金的!所以,在签订定金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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