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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工程款欠款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5 07:02:31 人浏览

导读:

1997年2月18日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常州中行中银大厦钢架,原告按约完工,同年4月27日经原、被告对帐,被告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经办人名义签署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重新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但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协调无果后原告委托寿

1997年2月18日被告委托原告定作常州中行中银大厦钢架,原告按约完工,同年4月27日经原、被告对帐,被告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经办人名义签署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重新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欠条和还款计划,但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协调无果后原告委托寿坚荣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寿坚荣律师接案后,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1)被告共出具过三份欠条,第一份被告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经办人名义签署;后两份都以其本人名义签署,三份欠条都书写在同一张南大装饰公司的稿纸上;(2)被告系福建人,但在浦东购有房子。如以广州南大装饰公司为被告,管辖法院都在外地,既耗时又费钱;于是本律师抱找着试试看的心态去上海市公安局查被告王少岩的户籍资料,巧的是被告户籍上个月刚从福建迁入上海,于是以王少岩为被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其出具借条系代表广州南大装饰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作为个人无资质承揽常州中行中银大厦钢架工程,双方也无书面的合同,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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