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基本程序
导读: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而确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大致要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订立合同的提议)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表示。这种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做出订约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的方法,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有一定的形式。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要约的形式并未做限制性规定。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一般应包括: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销售商品之品名、数量和价款三项内容提出,就可以认为是一个明确确定的要约。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来说更简单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的要约的约束。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能出尔反尔。否则属违背合同。
依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各国法律都承认,在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被要约人,要约人可使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追回。撤回的通知应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要约是以电报形式,则可用电传追回)。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是当事人一方 (即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近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并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是受要约人以行为或其他方式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受。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①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各国法律都规定,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就是违反要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采取了这些原则。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凡承诺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或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六项内容中任何一项有所添加或变更,即视为违反要约。它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不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构成新的要约。
②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③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权的代表人。
任何其他知其要约的内容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要约的人所作出的承诺,都不能视为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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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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