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产纠纷看不安抗辩权
导读: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卖房人错误理解和适用不安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此前汪某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而马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汪某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马某主张的不安抗辩权,是对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错误理解。因此,马某将房屋转卖他人的行为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汪某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和根本原因。汪某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马某应当承担买房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近日,当地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判决房屋卖方马某退还原告汪某购房款2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