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导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上我分不清了(三种情况),一会儿是以财产份额为限,一会儿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会儿又按协议承担.到底怎么理解?
1.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于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探析在2006年对《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中,我国首次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1]。本文拟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保险略作探析。一、
核心内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债务应该如何承担?主要有三种承担的形式:1、承担无限责任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承担有限承担责任。具体哪些情形承担哪种责任形式
(一)特定情况下的有限责任使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分配更趋公平合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一个合伙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的处理如下:1、双方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支付令,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3、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有异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可以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
一个公司仅可以有一个法人,且仅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