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巧”取10万 一审领刑六年
导读:
年近六旬的果农与一“城里人”合伙做生意,孰料老农竟将“城里人”忽悠,将10万元投资款挥霍一空。12月4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并判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给被害人王某。
浦北县北通镇村民苏某已年近六旬,早些年因培植果苗贩卖所以经常走南闯北,因此也结识了不少朋友。当时的果苗生意十分红火,引起了一个柳州人王某的浓厚的兴趣。家住柳州的王某产生了与苏某合伙做生意的想法。苏某提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于是两人协商合伙做柑橘苗生意,由王某出资人民币50000元,苏某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1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后,王某于当天交了人民币50000元给苏某,苏某收款后立有收据并注明款只限于椪柑苗圃专用。得款后,苏某没有正正经经地培植果苗,而是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为了蒙蔽王某,苏某租了本村的土地4.5亩,租期3年,租金每年900元,租赁后,只支付了900元租金。2002年2月27日,苏某伪造了一份面积20.5亩租期10年土地租赁合同,并叫本村的黄某虚开3张收到土地10年租金92250元的收据,以此取得王某的信任。2002年3月1日,苏某与王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投资人民币10万元作为租赁20.5亩土地与苏某合作经营苗圃的前期费用。王某于当天向苏某追加了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不费吹灰之力,苏某就将王某的10万元钱收入囊中。之后,苏某将所骗的人民币予以挥霍。纸毕竟包不住火,苏某的骗钱伎俩被识破。因涉嫌诈骗,苏某于2008年9月24日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王某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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