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GRAND FLEET NAVIGATION LTD.(格林达船舶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公司)。 被告All
2002年7月,原告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第一委托被告由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
《海牙规则》的货物不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我国海商法中的货物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概念,包括了这两种货物。依第52条是有关活动物的规定,在运输活动物时,只要承运
在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上,我国海商法采用了1979年《海牙-维斯比规则》议定书的规定,即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
《海牙规则》中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以致在订约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情况下,常常出现订约承运人以自由转船条款对转船后发生的货损不负责任,而受委托的承运人又以非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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