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仲裁委员会
导读:
印度仲裁委员会(the Indian Council of Arbitration)于1965年成立,是印度最大的全国性仲裁委员会。印度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是促进使用仲裁方式迅速友好地解决工商业争议。其成员包括印度政府、印度商工会联合会以及其他商会和行业协会、出口促进会、公共部门的企业、公司等。
1996年,印度通过了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与此相适应,1998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修订了新规则。依据该规则,委员会的管理机关设立仲裁理事会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理事会应包括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委员会管理机关自其内部推选的三名成员。任何商事争议,包括运输、买卖、采购、银行、保险、建筑、工程、技术协助、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管理顾问、商业代理或劳动等,只要当事人同意由印度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根据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则应根据本规则解决。在委任仲裁员时,当事人应取得其提名作为仲裁员者的同意并相应通知委员会。在接受提名前,该候选仲裁员应披露任何对裁决结果有经济或个人利益且可能影响其作为独立或公正仲裁员的情况。任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在收到仲裁员委任通知后以存在影响该仲裁员独立或公正的情事为由对其提出回避。如当事人已同意根据本规则将案件提交仲裁,则尽管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未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庭仍可继续仲裁。当事人如知悉本规则任何规定或要求未被遵守而未就此提出书面异议、仍然进行仲裁程序的,应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仲裁庭应尽快作出裁决。
1998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有一份附录《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迅速进行仲裁程序指南》,为适用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提出的具体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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