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大修”:改革赔偿程序迫在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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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本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的修改草案。这是《国家赔偿法》在1994年通过之后的第一次“大修”, 在过去的14年中,这部法律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高,甚至受到“国家不赔法”的嘲讽,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10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家赔偿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着力点是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并且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但是总体而言,这次修改离外界的期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长期以来,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一直过低,一个极端的中甚至还出现过公民一天的自由折价只有一元的情形。这次《国家赔偿法》将提高赔偿标准当作“大修”的主要着力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我认为,要想真正提高《国家赔偿法》的社会评价,彻底改变“国家不赔法”的尴尬局面,改革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也应该成为此次《国家赔偿法》“大修”的重中之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改革赔偿程序、降低赔偿门槛比提高赔偿标准还要迫切。
众所周知,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率极低,有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底,北京市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国家赔偿案件为89件,赔偿金额累计219万元。诚如专家所指出的,偌大的一个北京市,十年间的案件肯定远不止89件,因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当然也远不止219万元。如此局面,盖因《国家赔偿法》的赔偿门槛过高、赔偿程序不尽合理公正,以至于大量的公民索赔行为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之中。
无论是,还是刑事赔偿,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都有这样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赔偿标准给出赔偿。就是说,公民的国家赔偿请求能否得到受理,受理赔偿金额是否公正公平,完全取决于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对公民造成侵权的机关。这就势必形成了一种悖论:赔偿义务机关既是赔偿案件的当事机关,又是赔偿案件的审理判决机关。这样的双重身份,显然不利于赔偿的公正公平。
最主要的是,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赔偿请求人进行过国家赔偿之后,还要对造成侵权行为和事实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甚至刑事问责,该机关的绩效考核当然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这种旨在制约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紧箍咒”,同样也构成了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紧箍咒”。正因如此,许多义务赔偿机关面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惯于推诿扯皮,拼命给赔偿请求人设置高门槛,客观上增加了赔偿请求人的索赔成本,造成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率低下。
而要改革赔偿程序,当务之急,就是要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同时也是受理机关的双重身份,由中立的、没有利益纠葛的第三方来作出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冼兹(山东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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