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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飞诉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22:4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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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孙洪飞,男,生于1976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长湾村7组。被告: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吉坤,镇长。1997年4月10日下午,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刘等人在该镇长湾村7组执行职务时,向孙洪飞询问去长湾村7组社

  原告:孙洪飞,男,生于1976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长湾村7组。

  被告: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吉坤,镇长。

  1997年4月10日下午,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刘×等人在该镇长湾村7组执行职务时,向孙洪飞询问去长湾村7组社员孙××的家的路如何走。孙洪飞很不高兴地回答:“我不知道!你们滚出去!”刘×对孙洪飞的行为不满,与孙洪飞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抓扯、撕打,各自身体都受到一定伤害。后经他人劝解,纠纷平息。孙洪飞住院治伤7天,花去医疗费320.90元。事后,孙洪飞以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了他的身体为由,多次纠缠被告人赔偿损失未果,于同年5月20日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沙镇人民政府辩称:被告的工作人员刘×等人在执行职务中,向原告问路,原告不但不告知,反而殴打被告的工作人员刘×。刘×被迫进行防卫。原告的伤是在与刘×抓扯中,自己不慎摔倒所致,责任自负。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洪飞单独就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2日作出裁定:

  驳回原告孙洪飞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原告孙洪飞不服,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不是单独要求损害赔偿,而是不服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未作答辩。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刘×等人向上诉人孙洪飞问路的行为,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职务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孙洪飞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上诉人孙洪飞与刘×因问路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刘×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洪飞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院于1997年10月17日作出裁定:[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解决因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另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时间必须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作出的。3.行为的对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4.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同意就可以作出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5.行为的内容必须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5个要件,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告人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刘×向原告人孙洪飞问路的行为,不涉及孙洪飞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单方面的行为,不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标的。刘×与孙洪飞因问路产生的纠纷,不是行政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主管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洪飞的起诉正确,但裁定理由错误。二审法院的裁定结果和理由都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关于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的范围,我国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不仅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一些事实行为(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很难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使职权相关联,可以纳入行使职权的范围,一旦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应当先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刘×向原告人孙洪飞问路的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且原告孙洪飞受伤的事实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故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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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当事人首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如下7项事项:1、被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2、申请执行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自行和解的权利。3、申请执行人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义务。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5、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和对方和解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6、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的指定期间。7、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执行庭执行员姓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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