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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刘仕华反告公安局要求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2 07:06:30 人浏览

导读:

据媒体此前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于3月16日,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次日,被全部释放。由于该案涉及小学生及当事人认罪又翻案而备受公众关注。不公开开庭10日上午9时

  据媒体此前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于3月16日,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次日,被全部释放。由于该案涉及“小学生”及当事人“认罪”又“翻案”而备受公众关注。

  不公开开庭

  10日上午9时许,数十位记者在五华区法院门外期待获准采访。法院称,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的规定, 法院决定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不允许任何媒体进入庭审现场。

  曾参与了著名的“躲猫猫案”调查的云南网友“边民”,强烈要求进庭旁听未果,便身着“耻小学生卖淫案”的自制黑白色绶带,表示对不公开审理的方式的反对。凯迪网著名网友“屠夫”也专程从福建赶来,在法院门口摆上各种“道具”,表示不满。

  张安芬为第一被告

  晚间22时许,门口守候的记者被获准进入,该院副院长王伟林向媒体发布了案情通报。

  根据通报,张安芬和刘仕华涉嫌的罪名(容留卖淫、介绍卖淫),均来源于刘仕华之女刘某某的被认定卖淫。自2008年8月起,刘仕华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卖淫场所。

  刘某某于7月19日被警方处以收容教育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目前依然在昆明少年收容教育所里。开庭前一天,辩护律师之一的许兴华去收容教育所找到了刘某某,请其为家人作证,但被拒绝。刘某某表示,自己已不想谈论这个事情。而她的这一行为,却被一些网友理解为“目前她受到了警方的胁迫”。

  五华警方的《收容教育决定书》显示,刘某某共被查获三次卖淫活动:2008年11月7日,嫖客赵某某,因警方的干预而没有成功;2008年12月7日,嫖客幸某某,刘某某被罚款1300元;2009年3月16日,嫖客王某某,此次也没嫖成功,警方误抓了刘某某的2个妹妹。

  检察机关认为,张安芬构成容留卖淫、介绍卖淫两项罪名,而刘仕华只涉嫌容留卖淫罪,同时,因其主动交待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张安芬成了第一被告人。

  此外,1997年4月刘仕华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贵州省毕节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4年2月才减刑释放。根据法律的规定,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刘仕华:反诉公安局 要求国家赔偿

  刘仕华则称公安局羁押陈艳超过法定期限,且存在暴力行为,所以对公安局提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

  “小学生卖淫案”中检方和刘仕华都需要证明的一点是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是否存在卖淫行为。如果刘某某的卖淫行为成立,刘仕华将会因被释放未满五年而再犯罪被认定为累犯,那么刘仕华将会受到从重处罚。

  如果刘某某的卖淫行为不成立,那么刘仕华的罪名就无法成立。反而公安局也会受到刘仕华的行政诉讼。因为警方曾一度羁押刘某某达近7个月,超出了警方查证的法定期限,而刘某某的伤痕,也表明了警方存在暴力行为,这就表明公安局将不得不应对刘仕华要求国家索赔的请求。

  据了解,现在昆明公安局已经同意了其中的部分国家赔偿请求,但法院并未将此事单独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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