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应当由过错人承担
导读:
在百度搜索引擎打上“获国家赔偿万元”几个字,点击后出现的提示是“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网页约234,000篇”。像“河南农民含冤入狱13年获国家赔偿52万元”,“天津女老板外地遭羁押1459天获国家赔偿14万元”,“河南周口警察打死人家属获判国家赔偿61万元”,“男子派出所内被殴打致死家属获国家赔偿36万元”,“国家赔偿女大学生蒙冤被拘10月获得国家赔偿近3万元”……等报道频繁出现在媒体上。200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一次会议上披露,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7432件,审结26496件,有9036起案件的当事人获得了国家赔偿。
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实施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消除官民矛盾、化解官民积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建立国家赔偿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用这个手段来促使执法工作人员认真、严格执法,促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一个法律词语应该引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注意,《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使用的都是“应当”一词。在法律术语中,与“可以”比较,“应当”有“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案件结案后,必须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然而,令人遗憾地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几乎所有的赔偿案件结案后都没有向过错人追偿赔偿费用,而是由国家全部承担,即由纳税人全部承担。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或属滥用职权,或属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与法与情与理都应由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而不应该全部由纳税人买单。如果不让过错人承担,势必影响这部法律的监督功能,失去其部分立法意义。
所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过错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各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个问题应该予以足够重视,进一步监督这部法律的正确实施,使这部法律的监督功能得以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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